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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0 13:57:46 浏览次数: 【字体:

 


南昌航空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学习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驻校的外单位,在学校范围内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各单位(部门)及驻校外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处长任秘书。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各单位(部门)及驻校外单位为学校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际确定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学校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志愿消防队,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扑灭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人民政府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人民政府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人民政府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消防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检查各学院对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生寝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电气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相关食堂的消防安全监管以及消防供水管网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消防安全的监管、消防电梯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基建处负责学校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申报以及建筑消防整改等工作;

(五)昌航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相关食堂、商业网点、宾馆、商业街以及经营性出租住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或向学校保卫处报告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或向学校保卫处报告要求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本单位管理的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基建处和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外,学校物业服务部门还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一)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会同学校保卫处共同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人民政府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掌握本单位的消防的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员,明确其责任;

(五)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积极配合学校的消防工作,支持学校义务消防队的建讽,积极参加学校各级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完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专(兼)职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经常性地进行检查、落实;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的每日防火巡查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五)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学校保卫处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商业街、大学生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史馆、危险化学品库房、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校广播站、网络机房以及学校保密要害部位等;

(三)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五)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附属学校(幼儿园)、昌航资产经营理公司、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航空制造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飞行器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单位;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七条  学校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将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建立和管理学校消防档案,各二级单位也应根据实际建立本单位的消防档案,资料均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责任人岗位职责;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全疏散标志的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2.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含防雷、防静电)记录;

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火灾情况记录;

7.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的,由主办单位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出租人负责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租单位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出租(用人)单位在与承租人(外来务工人员)签定有关协议时,应纳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并规定承租人(外来务工人员)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出租(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从事餐饮、商业等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纳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经营者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人;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由学校统一配备,所需费用和管理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驻校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立即向保卫处报告,说明情况。灭火器材、室外消防栓及室内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含水枪、水带、消防栓、消防软管卷盘等)由保卫处负责维修、保养;其他消防给水系统(含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防栓给水系统)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停放到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客观条件没有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停放到不影响人员疏散的场所,并确保充电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充电,各楼栋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五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有关单位的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防火巡查,主要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节假日前各单位(部门)应开展防火大检查,主要包括:

(一)每日防火巡查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 重点部门(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测试、检查,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及设施的运行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并报保卫处备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防火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妥善予以处置,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对本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火灾隐患未解除之前,隐患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隐患单位应立即主动停业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接到整改通知后,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复函学校保卫处。

对人民政府消防机构责令期限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期限内改正并复函人民政府消防机构,同时报校保卫处备案存档。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应当会同各学院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演练,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其中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的整改,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比,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在考核时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的驻校外单位、校外经营户及相关人员,学校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赔偿损失,直至解除相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情节严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学校消防机构移交人民政府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昌航空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综治字〔2006〕212号,2007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